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947號
TCEV,110,中小,3947,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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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947號
原 告 吳國翔
被 告 陳喬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臺中市霧
峰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342-1號對面
欲迴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逕自迴轉;適原告騎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
市霧峰區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342-1號
前,因被告貿然迴轉,致原告騎駛之系爭機車失控打滑撞
擊被告車輛右後輪,原告所有系爭機車、藍芽耳機及雨褲
因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
49,100元、藍芽耳機費用5,990元及雨褲費用300元,以上
合計55,39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3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4、115頁)。
二、被告抗辯:被告車輛迴轉處為無號誌路口,原告起步路口
有號誌管制,伊在原告起步路口號誌顯示為紅燈時迴轉,
當時對向並無來車,伊迴轉後約兩個路燈之距離,始自後
照鏡看見原告摔車,原告當時應有闖紅燈,且並無鳴按喇
叭。又原告先稱其安全帽撞到被告車輛後保險桿,復改稱
撞到被告車輛輪胎,前後供述不一,且原告係自摔,自摔
前並未撞到被告車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6日16時許,駕駛被告車輛,沿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342-
1號對面迴轉;適原告騎駛系爭機車,沿臺中市霧峰區中
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342-1號前,失控打
滑後撞擊被告車輛,原告所有系爭機車、藍芽耳機及雨褲
因而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維修估價單、車損、耳機及雨褲受損照片為證
,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原告復主張系爭機車會失控打滑係因被告在其前方貿然迴
轉所致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本件車禍發生地點
之行車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原告於警詢中自承其於車禍發生當時之行車速率
為每小時60至70公里等語,可知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已
有超速騎駛系爭機車之違規行為。又原告於警詢中陳稱:
「我騎重機車沿中正路機車道直行往國三方向,餘事故地
點前見對向有車要迴轉,於是我就按喇叭示意,但在缺口
處,我因剎車失控自摔後再擦撞到對方」等語,足知原告
與系爭機車倒地前,系爭機車與被告車輛並未發生碰撞,
原告係因煞車失控才會自摔,系爭機車倒地後向前滑行始
擦撞被告車輛,依補充資料表所示,系爭機車係左側倒地
,兩車發生碰撞之位置為系爭機車之車頭及被告車輛之右
後保險桿。則兩造車輛於原告倒地前既未發生碰撞,兩造
車輛間之距離應足以讓原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本件
車禍之發生,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前是否係貿然迴轉而對
本件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已非無疑;且原告倒地係因原
告在超速行駛之狀況下煞車失控所致,原告操作煞車失當
顯與被告無關,自難認為系爭機車倒地係被告之迴轉行為
所致。故原告前開主張,委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認為被告對本件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
,且系爭機車受損係因原告煞車失控所致,與被告之駕駛
行為無涉,被告對系爭機車之受損自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5
,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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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