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1年度,8號
TCEM,111,中秩,8,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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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蕭仲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移送蕭仲毅其行為時間「民國110年12月13日16時49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2月18日16時49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為原裁定,因移送機關移送時 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依移送機關於111年2月25 日所提出之函文聲請更正裁定所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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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