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0年度,145號
TCEM,110,中秩,145,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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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蕭仲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5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52459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仲毅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蕭仲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13日18時2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號8E房(巢旅店)。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移送人蕭仲毅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書、調查筆錄、案件現場紀錄、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寒證明申請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現場照片2幀。
㈢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袋,為被移送蕭仲毅所有, 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 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 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蕭仲毅吸食強力膠用乃戕害自身健康,尚 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衡 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態為 貧寒,及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 ,以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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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