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 告 詹梅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詹朝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宏、陳瑋迪、正芳營造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64,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正芳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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