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瑄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