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91號
CTDV,106,司促,9391,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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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債 權 人 李琳琳
債 務 人 陳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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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