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1年度,5號
CPEV,111,竹東小,5,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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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育羚
楊富淞
被 告 李家祥
李新旺
何依蘋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杰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念華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念瑜周秀慈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依蘋李杰李念華李念瑜應於繼承周秀慈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家祥李新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何依蘋李杰李念華李念瑜於繼承周秀慈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家祥李新旺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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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