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175號
CPEV,111,竹北簡,175,202203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力參立

被 告 簡維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