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126號
CPEV,111,竹北小,126,202203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 告 王詠婕(原名王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