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債 權 人 李琳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之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台端聲請狀之利息起
算日未載明,請求利率難以辨識)。
二、債務人陳信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