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柏樂(原名吳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487元,及自民國
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柏樂於91年10月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
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
、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5年2月9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