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7號
KMDV,111,司促,207,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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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9,238元,及自民國1
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虞幼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
務交易明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
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
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
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
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
」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
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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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