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張霖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52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47,5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