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5號
KMDV,110,司促,1595,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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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務 人 許大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①31,698元②59,164元,及自民國94年9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
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
(一)有關債權人請求「31,698元,及其中31,373元自民國100
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因債權人就計息之本金「31,373元」部分,
並未提出釋明文件,又本院審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權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亦未可得知本金數
額若干元,是本院函請債權人限期提出有關本金數額之釋
明文件,惟債權人逾期猶迄未查報。從而,因債權人未提
計息本金之釋明文件,則本院即無從核認以本金為基礎
所衍生之利息,爰予駁回債權人之利息請求。
(二)有關債權人請求「66,868元,及其中59,164元自94年9
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因債權人就期前利息「7,704元」(即6
6,868元與本金59,164元之差額)部分,並未提出釋明
文件,又本院審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
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亦未可得知期前利息數額若干元
,是本院函請債權人限期提出有關期前利息數額之釋明
文件,惟債權人逾期猶迄未查報。從而,因債權人未提
出期前利息之釋明文件,則本院即無從核認期前利息「
7,704元」,爰予駁回債權人之期前利息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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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