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7號
KMDM,110,訴,3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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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璟泰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江泓毅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380號、110年度偵字第1098號、110年度偵字第114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璟泰、江泓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璟泰、江泓毅因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前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遂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皆自民國110年12月21 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本案經再訊問被告許璟泰等2人,復審酌存卷可考之所有一 切事證後,因其等確涉上述罪嫌重大,加上所犯次數暨所造 成之危害,依一般常情而言,可預期判決之刑度不輕,綜此 全部情狀加以判斷,已有相當理由可認其等為規避刑罰執行 而逃亡之可能性大增。故前開被告2人應予羈押之原因仍存 ,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處分代之,均應自111年3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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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