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珠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但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4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