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沈美英
上列聲請人沈美英因與相對人陳建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沈美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