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陳俊明
陳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