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68號
CCEV,111,潮補,168,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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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原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李易修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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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