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鄭仁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嘉怡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惟被告劉嘉怡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