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72號
CCEV,111,潮簡,7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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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72號
原 告 余素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杰
蘇永安
被 告 周美月
黃燈財

余素美
尤志豪
黃金水

黃萬枝

黃萬
黃金川
蔡登杉
蔡基正
訴訟代理人 李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2079.83 平方公尺之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素美、尤志豪蔡登杉蔡基正經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20 79.83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之 農牧用地,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約定不得分割,因就 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為此請求按附圖及附表所示方式分 割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周美月黃燈財黃金水黃萬枝黃萬得、黃金川: 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不用找補。
㈡、被告蔡登杉:同意與蔡基正保持共有,不用找補等語。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 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 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2 項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等 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則共 有人間既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復無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則原告請求裁判 分割,自應准許。
五、次查,系爭土地上已蓋有多數建物,到場之共有人就原告提 出之分割方案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附圖及附表所示分割 方案,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地形大致方正完整,原告主張以附 圖所示方案之分割方法較為公允妥適,應屬可採,爰據此方 法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 法有據,本院審酌如附圖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堪認妥適 公允,已如前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分割共有物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 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 共有物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分割而蒙其利,倘僅 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部 分之訴訟費用應按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始為公平,爰 諭知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共有人 附圖編號 分割後土地面積(㎡) 分割後土地應有部分 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 周美月 甲 241.42 1/1 921/7867 黃燈財 乙 240.34 1/1 8336/78670 余素美 丙 342.06 1/2 1389/15734 尤志豪 1/2 1389/15734 黃金水 丁 243.73 1/1 8336/78670 余素惠 戊 318.30 1/1 1204/7867 黃萬枝 己 202.69 1/1 8336/78670 黃萬得 庚 277.23 22038/27723 8336/78670 黃金川 5685/27723 8336/78670 辛 214.06 16515/21406 蔡登杉 1630/21406 185/23601 蔡基正 3261/21406 370/23601 合計 2079.8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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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