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黃玉映
訴訟代理人 陳市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烜志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