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1年度,252號
SDEV,111,沙小,252,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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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252號
原 告 陳譯霖
被 告 CABASAG MARIZ DONIEGO (中文姓名瑪莉思,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其所提「民事訴訟起訴狀」 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為菲律賓 籍移工,其工作地居留地均位在桃園市,有內政部移民署 於111年3月22日以移署資字第1110034544號函檢送居留資料 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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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