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蔡承諺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
2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1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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