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陶芳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金光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