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0年度,957號
SDEV,110,沙小,957,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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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957號
原 告 林淇爰
被 告 張嘉鴻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沙金簡字第16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0年度沙簡附民字
第2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某時,透過LINE將申辦 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 交給未曾謀面之陌生人即LINE暱稱「凱渥國際傳娛」之詐欺 集團成員,容任上開帳戶工作該詐欺集團成員進行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用。使原告在網路平臺上,因誤信所謂老師帶領 下注,將有100%至150%之獲利,又必須陸續補足資金,才能 操作,不然所有金錢會被凍結以致無法領回款項云云,致原 告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6日下午1時28分許在台中市沙鹿區 之沙鹿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至被告之上開 帳戶,旋即遭人以網路跨行轉帳一空。原告既係受被告詐欺 而受有8萬元之財產上損失,與被告之詐欺行為二者間亦具 有因果關係,被告應對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 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匯款單1紙為證,並經本院主動 調閱110年度沙金簡字第16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 條亦有明定。復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 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原告 為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並經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在案,已 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則被告自屬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原 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損,且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上 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 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所受財產上之損害賠償80 ,000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 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即110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 據。
(四)綜上,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無待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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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