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15號
CDEV,111,橋補,21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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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慧英、張守龍、簡聰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玉珮林國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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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