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01號
CDEV,111,橋補,201,202203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楊慶總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A000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