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70號
CDEV,111,橋補,170,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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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大學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品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琡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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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