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偉聖、廖雅惠及
訴外人吳紀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偉聖、廖雅惠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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