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988號
CDEV,110,橋簡,988,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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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988號

原   告 陳凱迪 
被   告 毛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7 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抭Q告應將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佼Q告應自110 年7 月1 日起至遷讓 返還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 元,嗣於訴 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抭Q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佼Q告應自110 年7 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日止,按月給付 8,000 元(本院卷第35頁),是以原告所為之變更,要屬聲 明之減縮,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7 年7 月1 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 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 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110 年7 月1 日止,期間3 年,每月 租金8,000 元,押租保證金16,000元,租金應於每月10日前 給付。被告於系爭租約屆滿前尚積欠租金16,000元,與押租 保證金扣抵完畢。系爭租約屆滿後,被告仍未搬離系爭房屋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致原告受有不能使用該房屋之損害, 因此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自租期屆滿後 之110 年7 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8,000 元等語,為此,爰依系爭租約 、不當得利、租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兩造間確有簽立系爭租約,且系爭租約已於110 年7 月1 日租賃期滿,我也不否認積欠租金已與押租保證金



抵扣完畢,我目前只剩一些東西放在系爭房屋內等語置辯。四、本院之判斷:
■怑鴔i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 、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之建物所 有權狀、郵局存摺影本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卷第 13至31、85至91頁),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認無訛( 本院卷第135至136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邧鰩硫謕w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 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 條第1 項 、第45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就系爭房屋之租賃期 限約定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110 年7 月1 日止,有系爭租 約在卷可稽,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則承租人於租賃期限 屆滿後,即負有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之義務,故原告依租賃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妠_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 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見)。查被告於系爭租約之租賃期間屆 滿後,仍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迄未遷讓返還原告,業經本院 審認如前,揆諸上開說明,則被告當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 損害無疑,準此,審以被告向原告租賃系爭房屋所約定之租 金為每月8,000 元,是原告主張被告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仍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使用,受有相當於上開租金之利益,並使 原告受相當於租金即每月8,000 元之損害,應屬可採。故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系爭租約屆滿後之110 年7 月2 日起 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 元,為有 理由,亦當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租約、不當得利、租賃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110 年7 月 2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 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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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