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845號
CDEV,110,橋簡,845,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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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
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08,
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
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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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