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
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08,
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
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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