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1058號
CDEV,110,橋簡,1058,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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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伍月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秀蓮
江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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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