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91號
TYEV,111,桃補,191,202203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蘇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穎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