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76號
TYEV,111,桃補,17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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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黃政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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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