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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75號
TYEV,111,桃補,17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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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聖欽馮冠皓馮玥琁(均為馮廖若梅之繼承
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8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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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