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43號
TYEV,111,桃補,143,202203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卿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00元(
計算式:34,300元+20,000元=5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