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徐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傳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