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55號
TYEV,111,桃簡,55,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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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林謙浩
訴 訟代理 人 蔡宗翰
被 告 承翃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鍾侑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承翃電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鍾侑蒼於民國10 9年6月11日向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 自109年6月12日至114年6月12日,前6個月按伊1年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81%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按伊1年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6%機動計息,並按月攤 還本息,如逾期未履行,除依約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15期即未再依約履行, 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憑。本院綜 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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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翃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