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6號
TYEV,111,桃小,26,2022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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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陳俊宏(即陳美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9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惟被告嗣提出當日因車輛臨時故障送修之證明, 爰審酌被告係因上開不可抗力致未能準時到庭,認被告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尚非全無正當理由。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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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