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調字,111年度,10號
TYEV,111,桃司調,1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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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雪詩柯欐潔柯慧依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 第1 項、第2 項、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雪詩前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 下同)3000萬元,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 1號判決確定本金為26,517,075元,聲請人並聲請拍賣相對 人柯欐潔柯慧依共有之抵押物,經聲請人債權承受後,尚 餘23,194,061元未清償,因聲請人承受之土地上有5棟未保 存登記建物,有影響聲請人後續開發土地之虞,故希望與相 對人協商未保存建物讓與或提出其他清償方案,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當事人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本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 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惟若於起訴之前或進入訴訟程序之 後,經由法院調停排解,達成合意,避免進入訴訟程序或終 結程序,俾達疏減訟源之功效,此調解制度所由設也。故聲 請調解之事件,其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仍應符合 得提起民事訴訟之要求,即聲請人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情形,所謂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即調解如不成 立時,請求法院為判決之訴訟標的,且有爭議始有調解之必 要,應併予表明爭議之情形,此為聲請調解必要之程式,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2 項規定可明。查本件聲請人對相 對人呂雪詩之債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 1號判決確定在案,且經法院執行處拍賣並做成分配表,即 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雪詩就債權債務並無爭議,另相對人柯欐 潔、柯慧依僅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其並非債務人,則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雪詩間有何債權債務務紛爭,又聲請人如



何能對相對人柯欐潔柯慧依請求清償債務,其請求權基礎 、爭議情形均未據聲請人具體表明,僅於聲請狀表明係為透 過調解程序與相對人協商未保存登記建物讓與或待相對人提 出清償方案聲請調解,其祇是在利用法院之調解程序以協商 債務清償方式或達其他目的甚明,顯與調解制度設立之目的 不符,是本件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及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無調解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難 認符合得聲請調解之要件,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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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