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7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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