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084號
TYEV,110,桃簡,1084,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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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聲 明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補正變更為 中匯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 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 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 時經營業務。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 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 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如本院10 9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下稱系爭 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事件,聲明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雖具狀表示被告已於109年9月14日決議解散,而聲請承受訴 訟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6頁)。然查,被告雖已決議解 散,惟其有選任陳禹華進行清算程序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會議 事錄(見本院個資卷)在卷可參,而被告之營業所設在桃園 市桃園區,本院迄今尚未接獲清算人陳禹華陳報清算完結等 節,亦有上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本院桃園 簡易庭查詢表等(見本院桃簡字卷第45、51頁)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之清算程序尚未完結,則其法人格依法尚仍存續中 ,再參以聲明人亦未提供有自受被告受讓系爭債權之事證, 則聲明人自無承受訴訟之適格。從而,聲明人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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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