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驗收款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686號
TYEV,109,桃簡,168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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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 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 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 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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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