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 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 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 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