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李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李正華
陳連祥
魏婉惠
魏昱翔
魏婉蓉
魏婉楟
謝彩雪
彭莉津
上列 八人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江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於起訴後 追加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路 段000000地號土地,是本件原告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364,000 元(即以系爭土地面積127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16,000 元×原告應有部分29/127=3,364,000 元 ),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範圍,且兩造 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