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7號
SYEV,111,營簡,7,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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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瑋杰
洪敏智
被 告 陳清民
追加被告 陳方美櫻
陳元龍

尹千
陳愛純

陳周阿芒
陳俊中
陳柳芸
陳玉琴
陳玉華

陳俊羽
陳保文

陳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遷移戶籍,需重為送達,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50分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通知兩造。需向被告陳愛純送達原告之111年1月13日民事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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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