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簡調字,111年度,86號
SYEV,111,營司簡調,86,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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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聿緯孫思民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孫聿緯於民國93年1月29日將其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1建號建物應有 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係屬脫法行為無效,系 爭不動產嗣經讓與相對人孫思民,聲請人則為孫聿緯之債權 人,爰依民法242條規定代位請求相對人孫思民將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孫聿緯所有等語。核其聲請調解 事項性質上包含確認訴訟,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 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 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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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