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1年度,22號
PCEV,111,板簡調,2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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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00 樓
相 對 人 陳倩雯旭承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原告與被告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門店契約第34條附卷 可稽,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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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