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497號
PCEV,111,板簡,497,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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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吳明濬
上原告與被告張松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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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