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447號
PCEV,111,板簡,447,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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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唐于涵
被 告 陳順宏

陳蔡採有
陳順利
陳音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72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嗣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詎原告已於111年3月15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 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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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